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乙方:以下简称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护员工合法权益,营造企业与员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良好企业氛围,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盈、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和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中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见本合同附件《浙江二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
第三条 本合同是签约双方调整劳动关系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制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公司逐步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效益和物价指数、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员工工资。再分配要尽可能体现公平,控制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七条 公司建立员工工资平等协商制度,公司和工会每年协商一次。员工工资调整指导意见通过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后实施。员工薪酬体系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企业在经营生产状况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员工平均工资一般应不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 公司以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支付不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补贴,以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工伤、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离岗退养、内部候工人员生活费标准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所在地政府政策规定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原因。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公司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员工的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超过法定总时数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征求员工的意见,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员工参加各种会议、社会活动、培训和学习,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有关津贴的标准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和工会共同做好员工防暑降温和冬季保暖工作。高温高寒季节,应合理安排施工现场作业时间,避开高温高寒时段作业,严格控制高温高寒季节加班加点,生产、生活场所应配备必需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对新招员工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工会要配合企业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卫生规范化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给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会同公司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参与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公司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生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公司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工会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宁波市总工会的互助医疗保障统筹,统筹费用由公司、工会、员工个人三方分别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工会应共同办好集团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使员工在遭遇各种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第三十条 公司保障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按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项目部“五小设施”建设,创造条件提供必需的文体娱乐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确保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及高空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专项体检,全体员工体检每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安排工龄在5年以上未参加过疗休养的员工参加疗休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保障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建立员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订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搞好员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鼓励员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经公司批准备案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可按规定领取奖学金。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其工资报酬按正常出勤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证、岗位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取证后在公司注册登记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培训、复审等合格后,费用报销和服务期约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员工经公司同意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二个月以内,其工资、津贴、奖金照发;超过二个月的,工资、津贴照发,奖金酌情处理。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自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四十一条 工会应向员工讲解劳动合同知识,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公司协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定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招收童工;员工因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
第四十六条 员工待岗,应征求工会意见,公司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员工拒绝安排或确无法安排的,公司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确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或者员工意见后,裁员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员。公司在裁员后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奖惩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在制订员工奖惩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各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遵章守纪,生产工作成绩显著,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按照《员工奖惩条例》和企业先进表彰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公司处罚员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员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员工守则;
(二)员工奖惩规定;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企业工资制度;
(五)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五十七条 工会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等途径参与民主管理;教育职工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工会应密切联系员工,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与公司协商,帮助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十九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尊重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提高公司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十二条 工会应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并组织好业余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公司协商,尽量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集体协商、争议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履行本合同或其它涉及员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决议,公司、工会和员工均应严格履行。
第六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订前,公司和工会应按程序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代表人数双方对等,双方首席代表分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工会主席。双方各另指定1名记录员。
第六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并须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通过,方可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七条 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双方签约人应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处理,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合同协商。在新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 因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签约一方或双方均可书面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第七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二O一八年一月 日至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企业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不应双方签约代表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十日内,由公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经同意或十五日内无异议,即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各持二份,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工会各一份,归档二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二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
甲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
企业负责人:
乙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章)
公司工会主席:
二O一八年一月 日

